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林业局
2023年 12 月30 日
海南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本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1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范围
(一)本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本省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二)在本省的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我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需要按照本细则进行审查。
二、审查内容
(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1.是否属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
2.是否影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公共健康、农业、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或其他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行;
3.是否涉及保存或收集中国政府或个人信息的关键技术,转让后可能影响国家数据安全;
4.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形。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1.是否使国外受让方形成该技术领域的技术垄断,进而对我国在该领域的后续创新改进带来不可避免的限制;
2.是否影响国家规划确定的关键研发领域和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发展能力;
3.其他可能影响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驱动发展的情形。
三、审查部门
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林业局等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一)省商务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规定,负责本细则涉及的本省属于限制出口技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申请的受理和贸易审查工作,并作出是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决定。
(二)省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负责本省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的技术审查工作。
(三)省商务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本省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技术审查工作。
(四)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对外转让,负责指导向国家农业和林业部门提起审查申请。
四、审查流程
(一)技术出口经营者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所涉及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等复印件;
2.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所涉及的技术清单;
3.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或申请受理书等证书文件;
4.技术出口目的、方式及理由,拟对外转让的知识产权的国内外应用、开发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及影响;
5.其他知识产权审查所必需的材料。技术出口当事人应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知识产权审查工作予以配合。
(二)省商务厅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按照涉及内容将相关材料转交给对应职能部门。
(三)各职能部门在收到对外转让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反馈给省商务厅。对于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的技术转让问题,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省知识产权局对涉及出口转让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书面审查意见应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四)省商务厅收到各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部门反馈结果和本部门贸易审查结果,作出审查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为3年。未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不得做出有关技术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技术出口经营者在《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内,未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的,应向省商务厅重新提出申请。
(五)技术出口经营者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持《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文件、资料、图纸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向省商务厅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出口的,向技术出口经营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经营者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后,如需要更改技术出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出口许可手续。
(六)技术出口经营者签订的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七)技术出口经营者应当凭《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外、银行、税务等相关手续。
(八)对外转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已经在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登记的,省商务厅应当及时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经审查不得转让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五、审查意见
各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概况,包括知识产权审查方案、程序、范围、时间、人员等;
(二)审查依据,即实施审查所依据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际规则等;
(三)审查结果,即所涉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客观问题和存在风险等;
(四)审查结论,即对审查结果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和风险是否影响批准技术出口提出意见。审查结论分为“无不良影响”和“存在影响”,“存在影响”是指对外转让知识产权明显或可能存在威胁我国国家安全和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问题,对外转让将导致国家安全利益损失。
省商务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各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书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其他事项
(一)相关审查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事指南,明确审查材料、审查流程、审查时限等,并在省政务服务网上公布。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最终决定作出后,涉及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
(三)对作出的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守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双方的商业秘密。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五)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涉及国防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六)本细则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商务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解释。本细则自2024 年 1月 30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