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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日期:2020-08-05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科[2016]264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海口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以创新为引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15号),规范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海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对《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琼科〔2009〕6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

  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以创新为引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15号),规范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海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由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实施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

 

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海南省内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且本单位近两年内无严重失信不良记录,无严重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申请认定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对产品发挥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产品具有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产品创新程度高,是经过自主或联合研发、引进集成创新的成果,技术水平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企业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产品使用功能、性能、结构、材料、设计、制造技术等无实质变化的系列产品不得重复认定;

  (三)已经省级以上资质部门检测检验,有认可的生产定型鉴定或样品(样机)鉴定,并已有一定小批量生产及销售收入;

  (四)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五条 优先支持通过实施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科技成果并进行产业化的产品。

 

第六条 申请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表(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在线填报);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产品的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版权证书、商标权证书、产品采用标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书;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获得科技奖励证明、新产品的质量鉴定证书、环保达标证明、获得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支持的文件,生产规模、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主要用户报告等有效证明。

 

第七条 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程序:

  (一)申报初审:根据省科技厅的申报通知,由所在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推荐意见;

  (二)申报受理:各申报单位将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材料报送省政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受理;

  (三)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受理的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四)认定发证:省科技厅对通过评审的高新技术产品进行认定。并将拟认定的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的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发文公布和颁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 被认定的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为3年。

 

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对在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由省科技厅撤销认定证书;承担单位在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市场活动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现存在重大违规、产品质量事故等问题的,由省科技厅撤销认定证书。

  已认定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承担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对已撤销认定证书或未按要求执行的企业将被纳入不良记录管理,对新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予以严格限制。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琼科〔2009〕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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