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办公场所租赁补贴办法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办公场所租赁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关于打造国内一流营商环境要求,帮助企业发展,通过办公场所租赁补贴的办法,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特制定办公场所租赁补贴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一)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范围 ( 具体定义见附件3-名词解释“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科技城范围内拥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企业负责人须全职在科技城工作,除企业负责人外核心团队 ( 具体定义见附件3-名词解释“核心团队”)中至少2 人全职在科技城工作;
(三)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 ( 具体定义见附件3-名词解释“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要求。
(四)已通过其他方式享受过类似办公场所补贴政策的不得重复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补贴标准
对在崖州湾科技城范围内租用场地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根据企业享受三亚市人才租赁补贴 / 购房补贴 /在三亚市自有住房的员工数目,按照3600元 / 人 / 年的补贴金额标准对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采取后发放模式( 通过对上一自然年度已交付发生的租赁费用进行补贴),并连续发放3年。每年的补贴时限为本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前( 按年度进行申请,对于核算时上一自然年度租赁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租赁时间占全年比例折算)。
企业根据入园协议或政策在自然年度合计申请的总补贴( 包括各类奖励及扶持 )金额不超过该补贴 ( 包括各类奖励及扶持 )自然年度内企业对(市级)财政贡献的净留存。
第三条 申报材料(以下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
(1) 提供企业入驻人员享受三亚市人才租赁补贴/购房补贴的证明材料(2018年4月13日前进入海南的员工提供住房证明/租房证明即可);
(2)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
(3)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办公场所租赁补贴申请表》;
(4) 税务部门出具上一年度企业完税证明;
(5)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企业生产经营物业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第四条 监督管理
申报政策主体,须遵守申报要求的各项承诺,否则须全额退回,并同意管理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抽查。
企业应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提供资料真实性承担责任。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缴其获得的所有
补贴资金,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五条 附则
1.本办法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执行和解释。
2.本办法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至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