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加快人才汇聚若干措施(试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加快人才汇聚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称“科技城”)人才引进及服务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建立科技城吸引人才的长效机制,为科技城招才引智提供制度保障,结合科技城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加快人才汇聚若干措施:
一、落户奖励。对于2020年6月1日后引进至科技城的人才,其在科技城落户、在科技城企事业单位就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在科技城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专科生或初级职称人员6,000元/人,本科生或中级职称人员9,000元/人,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人员12,000元/人,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人员1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落户奖励。
落户奖励分两次发放予人才,在人才落户且依法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连续满3个月后一次性发放落户就业奖励总金额的50%,连续满7个月后一次性发放剩余50%。同一人才仅可选择适用学历或技术职称中的一项标准获得相应落户奖励,且同一人才仅可享受一次落户奖励。
二、就业奖励。对于2020年6月1日后引进至科技城的人才,其未在科技城落户,但在科技城企事业单位就业并在科技城参加社会保险、正常缴费7个月以上的,按照落户奖励标准的80%给予人才就业奖励,具体各项要求均参照适用落户奖励要求,但已享受落户奖励的人才不能再申请享受就业奖励。
三、专业技术职称提升奖励。科技城鼓励人才积极参评专业技术职称,提升工作能力。引进至科技城的人才持有或获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按照副高级职称1,500元/人、正高级职称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才一次性专业技术职称提升奖励。
四、引才奖励。鼓励科技城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对于成功全职引进人才(引进时间为2020年6月1日后)的用人单位,每成功引进一个人才且引进人才在科技城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正常缴费7个月以上、全职工作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引才奖励,奖励标准为引进人才在用人单位转正后月工资(以社保缴纳基数为准)平均值的2倍,用人单位就每个引进人才获得的引才奖励不超过20,000元。对于同一人才,引才奖励仅发放予首次成功全职引进人才至科技城的用人单位。
五、实习补贴。鼓励科技城辖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大学生实习基地,吸引储备人才。在本措施实施后,用人单位引进实习生并签署实习协议的,按照在读专科学生800元/月/人,在读本科生1,000元/月/人,在读硕士研究生1,500元/月/人,在读博士研究生2,000元/月/人的标准向用人单位发放实习补贴,每名实习生补贴累计不超过6个月。
实习补贴采取用人单位先发放、管理局后补贴的方式,每个实习基地所在用人单位申报实习补贴的总人数不应超过其全部全职工作员工数量的30%。
六、人才配偶就业扶持奖励。鼓励人才配偶来科技城自主就业,科技城为人才配偶就业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就业技能培训。对于2020年6月1日后接收人才配偶就业的企事业单位,在与人才配偶签署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保满7个月后,管理局给予该企事业单位一次性10,000元的奖励。用人单位引才奖励不受本项奖励的影响,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同时享受,但如果人才和人才配偶在同一月份引进至科技城,则接收人才配偶就业的用人单位不享受本条奖励。
七、子女教育支持。科技城将持续增加基础教育服务投入,提高科技城教育配套水平,为科技城人才子女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八、本文件所称“人才”指在科技城用人单位全职工作、缴纳社保,且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人才:
(一)拥有全日制大专学历或本科学历或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拥有初级及以上职称,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不符合前款条件,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科技城缴纳个人所得税分别达到0.5万元、1万元、1.5万元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人才,该类人才在适用本文件时分别参照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的标准享受奖励;
(四)不符合前款条件,但属于科技城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清单范围的人才,该类人才在适用本文件时参照专科生的标准享受奖励。管理局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适用本文件的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九、本文件所称人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开展实质性经营;
(二)近1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刑事处罚记录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三)若用人单位为企业,其年纳税总额(不含个税)不低于6万元;若为农业类企业的,则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均可:纳税总额达到本条规定标准或其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十、本文件所称“全职工作”,是指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实际在科技城范围内工作且依法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与科技城范围外的单位无劳动关系。若为外籍人才或港澳台地区人才或因特殊情形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才,则应提供其就业对应的劳动合同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十一、若人才曾于2019年2月1日之前离开科技城,在2020年6月1日之后再次引进科技城用人单位的,属于本文件所称“2020年6月1日后引进科技城的人才”。
十二、本文件所称“科技城”的范围以管理局相关信息平台最新公布的四至范围为准。
十三、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补贴金额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其中对于直接发给个人的奖励,其涉及税费由管理局承担。
十四、人才根据科技城其他人才引进奖励政策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影响其获得本文件可获得的各项奖励。
十五、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等相关人才不适用本办法。
十六、对有虚假申报行为,一经查实,取消人才申请科技城各类奖励资助资格,追缴奖励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七、本措施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措施自2021年【9】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加快人才汇聚若干措施(试行)》(三科技城〔2021〕51号)同时废止。